对婚内强奸行为性质的理性思考-菲律宾凯发娱乐
对婚内强奸行为性质的理性思考
1995年姚某诉白俊峰强奸案,法院认为: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虽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但不构成强奸罪。而1997年10月,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向法院提出公诉。王卫明与钱某1996年6月分居,同时,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居;1997年3月王再次起诉离婚,1997年10月8日法院判离,并送达了判决书,而10月13日晚王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行为,致钱多处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双方已具不具备正常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王某违背钱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妻钱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于1999年12月21日依法判处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古今中外的家庭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胁迫或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据美国学者黛安娜·拉塞尔的调查,24的已婚妇女反映,她们至少有一次被丈夫强奸的
经历,英国著名的性科学家霭理士就说过:“婚内的强奸确实比婚姻外的强奸多。”可对这种现实存在的婚内强奸现象,中国法学界却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理论界对婚内强奸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
丈夫对妻子的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能出现丈夫对妻子的强奸罪,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只是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而且,如果将之定罪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有的人甚至认为,丈夫对妻子的任何手段、任何情形下的性行为都是合法的,都不是“奸”,即所谓的“婚内无奸”,则更谈不上婚内强奸罪了,其依据是所谓的“女方承诺论”,即认为妻子事先已承诺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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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权益。其次,当司法强行介入,而被害妻子不愿意控告其丈夫时,就会遇以取证难的麻烦,而在无法取证的情况下,往往也会作出无罪判决的结果或不了了之,这等于是在做无用功,一方面会增加司法部门的讼累,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更损司法的威严。同时,被害人被动参与的其它负面效应也可避免,有可能导致夫妻反目,最后导致家庭解散。
最后,对婚内强奸罪实行“亲告’,制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谦抑性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这样可以防止刑罚的适用面过宽,从而抑制和减少刑罚的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