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四篇-菲律宾凯发娱乐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四篇
【篇一】
为切实规范**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周转房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县级及以上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西办发﹝**﹞49号),结合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入住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职工包括州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州环境监理站干部职工、州环境监测站干部职工、各地区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
第二条 入住**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原则上为在编干部职工,并在德令哈市无房干部职工;保证在编干部职工有房居住的情况下,有多余空置住房时可考虑政府雇员、临聘职工入住。
第二章 申报分配与租赁费用
第三条 入住干部周转房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经局务会议审核,按照职务、任职年限依次分配和轮候排序。
第四条 参照县处级以上干部周转房租金标准,州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周转房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干部周转房租金按年收取,因工作调离、辞职、退休、去世或者被辞退的居住人,在办理房屋腾退时,按实际居住时限退换剩余租金。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干部周转房公共部分的维修。
第五条 无干部周转房房源时,对符合入住条件但未能入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不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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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资产价值进行赔偿。第十七条 使用人应遵守房屋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配合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半年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交流干部人员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加强周转房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未涉及事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研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按照其执行。